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氣象服務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eteorological Service Association, CM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氣象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為會員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服務行業,服務會員,促進形成我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氣象服務市場體系,致力于我國氣象服務行業的繁榮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氣象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氣象服務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和誠信體系,規范行業行為;
(二)依照有關規定,承擔氣象服務從業機構能力認定和服務質量等級評定以及氣象服務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認證工作;
(三)承擔公眾氣象服務滿意度調查,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承擔行業氣象服務效益評估等氣象服務質量、效益、效果的等級評價工作;
(四)依照有關規定,受政府部門委托,開展科技項目論證、氣象服務科技成果鑒定、轉化、推廣等工作;
(五)參與氣象服務標準化的制定,協助貫徹實施氣象服務相關標準并依授權進行監督;
(六)開展氣象服務領域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研究和社會調查,反映行業訴求,向政府建言獻策;
(七)開展行業經濟運行態勢專題研究,提出建議、出版刊物,為會員和政府提供咨詢服務;
(八)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氣象服務專業技術培訓、舉辦展覽、組織會議,開展氣象服務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
(九)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對外經濟技術的開放與合作;
(十)開展學術和技術交流,推進會員技術合作與協同創新,展示和推廣氣象服務高科技技術及產品;
(十一)開展氣象服務行業相關科普宣傳與推廣活動;
(十二)承擔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氣象服務業務、科研或應用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4月8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